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管,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公安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联合开展全省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市监〔2023〕170号)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四部门于2023年8月7日至11日对随机抽取的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联合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此次检查,共组成6个检查组,对随机抽取的25家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由四部门行政监管人员和监管技术专家组成,还邀请了长三角地区监管领域专家参与。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保持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检验检测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操作的合法性;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累计抽查检验检测报告240份,发现151条问题,检查结果均经检查组和被检查机构现场确认。
(一)机构体系管理问题。主要表现为检验检测机构普遍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质量控制不到位,内部管理体系流于形式;指示标识、警示标语、标准公示等缺失;人员、设备等档案管理不到位;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不能持续保持能力等。
(二)仪器设备管理问题。主要表现为仪器设备未及时检定校准;标准气未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尾气取样管过长;未配备用于监测排放检验环境的温湿度计和大气压力计;光电开关安装位置不符合检测要求等。
(三)检测设施、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安全管理、检测设施不完善,地沟长度和地沟排污风扇不能满足检测要求;机动车驻车试验坡道损坏不能满足使用;停车区域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等。
(四)检测规范问题。主要表现为汽车排放检验不规范;减少、遗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底盘动态检验不规范等。
(五)报告及原始记录问题。主要表现为信息填写不完整,表述不规范,多次复检车辆仅保存合格报告,原始记录信息不全等。
经现场检查和对检查结果的集中分析研判,依法提出以下处理意见:6家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轻微问题,自行整改;18家机构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由四部门各自依据职责进行处理。具体职责分工为: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各设区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机构在环检环节数据失实和弄虚作假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综合意见,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加强监管和指导。
(一)狠抓整改落实。各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针对检查反馈的问题逐一落实整改措施。仅涉及自行整改的机构收到通报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不断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检验检测程序,强化质量体系运行。涉嫌违法违规的机构要进一步深入自查自纠,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于9月30日前通过江苏省检验检测监管服务平台(苏检通)上报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
(二)严格后处理工作。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要运用好此次检查结果,督促本辖区内存在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对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联合跟踪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运用江苏省检验检测监管服务平台(苏检通)完成此次监督检查的整改处理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闭环管理、取得实效。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要于12月15日前,将最终处理结果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将于年底前召开专题推进会,确保通报结果整改处理到位。
(三)完善监管机制。各级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主动建立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基础上,充分运用信用监管手段,结合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特点,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开展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切实维护公平公正规范的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2023年江苏省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汇总表.docx
2023年江苏省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具体情况表.docx
备注:随机抽取25家机构,实际检查24家,南京葛塘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已由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其他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1、查01 苏AJ280Q 轻型自卸货车的人工检验记录表中,“检验时间”中外观检验时间为8:37-8:40、底盘部件检查时间为8:42-8:43;检验员签字笔迹相同。2、安检的数据库不能调打复检记录和报告。3、查02 苏A9EX29 小型普通客车的检测档案中,没有保存复检记录;复检8次检验报告编号不变。
第1条问题机构自行整改;第2~3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1、机构的驻车坡道(坡度 15%和 20%)设立了安全标识,但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2、机构报告打印系统内的CMA印章尺寸比列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3、查阅机构的档案材料,发现未保存环检《合同评审》要求的相关记录。4、查阅报告编号08-5(苏BB700P),发现未保存不合格检验报告及其机动车检验复检记录。5、2023年6月26日,环保检验设备运行日常自检有不合格的电子存档记录,纸质记录中未体现不合格记录数据。原始记录未设置复核人签字栏目及无标准气体名称、批号、有效期等栏目项。6、调取报告编号30(苏UQ6180轻型栏板货车)及报告编号27(苏B5RR86轻型栏板货车)的检测过程摄像中未见检验人员对栏板高度进行测量的过程记录。
第1~5条问题机构自行整改;第6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1、机构的试车跑道未完全做到封闭管理,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2、检测车间安检1号线制动性能检测设备前后的行车地面铺设了金刚砂,但存在部分脱落现象。3、机构报告打印系统内的CMA印章尺寸比列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4、服务大厅未公示本机构检验能力;未公示环保检验流程图。5、服务大厅公示的《公正性声明》内容与《质量手册》中的内容不一致,未体现“本公司不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描述。6、查阅机构的档案材料,发现未保存环检《合同评审》要求的相关记录,未保存不合格检验报告及其机动车检验复检记录。7、2023年4月26日,环保检验设备运行日常自检原始记录不全,无低浓度标准气体自检不合格原始记录(经查,电子文档有保存),原始记录未设置复核人签字栏目及无标准气体名称、批号、有效期等栏目项。8、授权签字人吴美玉已离职,未按要求及时进行人员变更手续。
第1~7条问题机构自行整改;第8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1、缺少山东泓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方评价记录。2、底盘部件检查地沟渗水、照明灯具损坏;路试道路3.0米边线)无现行有效量值溯源证书。驻车制动性能测试仪校准校准证书(QC202300743)校准结果50.14kN超出标准测力仪(1901155)测量范围。4、(1)前照灯远光发光强调检验时未对检验距离进行有效控制(第二对光电管被遮挡仍能继续检测、取值);(2)编号2(鲁DM9L67小型轿车)安全技术本次共检验了4次,存档报告中仅有第4次的检验记录,电脑能调打前3次的检验记录,第3次检验整车制定率不合格,第4次仅复检了第1轴制动;(3)轮胎气压表、钢卷尺、透光率计未张贴设备使用状态标识。5、底盘部件检验工位未配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6、机构未使用江苏省检验检测监管服务平台账号登录机构通道,完成信用承诺及完善机构相关资料。
1、质量记录表格没有受控;缺少2023年度人员培训计划、人员监督计划、比对试验实施计划与相应实施记录;缺少山东章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锐度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供方评价记录。2022年11月管理评审报告与2023年6月管理评审报告雷同。体系文件没有包括《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2、人工检验现场使用30米纤维卷材。3、(1)编号7(苏CJ0001大型普通客车)安检报告中记录的检验人员姓名与人工检验记录签名不一致;(2)员工张亮已于2023年2月离职,编号2(苏CS7T9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检验日期2023年6月14日)安检报告中记录底盘检验员为张亮。4、(1)编号2(苏CS7T9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报告中记录检验参数“列车减牵引车质量”;(2)编号2( 苏CJX940重型自卸货车)人工检验多检了车辆品牌和型号、轴距、灭火器;(3)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实测(修正)VelMaxHP使用的计量单位(r/min)错误。5、机构未上传2023年第1、2季度的检验检测报告号。6、服务大厅未公示监督投诉电话,未设置显示车辆实时检测情况的电子屏幕,未公示检验项目及标准限值。7、2023年8月7日废气分析仪低浓度标准气体检查设定的C3H8、NO浓度值与实际使用的低浓度标准气体浓度值不一致。8、原最高管理者刘理想已离职,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9、(1)编号1(苏CS56F1轻型栏板货车)安检人工检验无车厢栏板高度测量记录;(2)编号5(苏CQ7B83轻型栏板货车)安检人工检验无车厢栏板高度测量记录、栏板高度判定栏填“-”;(3)编号7(苏CJ0001大型普通客车)安检人工检验无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测量记录,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判定栏填“-”,查看苏CJ0001检验视频,人工检验未见使用量具测量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等参数,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时长28″,未见使用底盘间隙仪;(4)编号6(苏ABV69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安检报告无“汽车列车整车制动率”检验记录,仪器设备检验表无主车号牌等信息。
第1~7条问题机构自行整改;第8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第9条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1、机构未能提供自查报告。2、公司最高管理者为韩文秀,但《质量手册》中最高管理者声明为“朱元峰”,质量手册为2021年1月1号实施,但编制依据没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质量手册》中缺少机构组织结构图;管理评审组织人不是最高管理者是董事长,内审的批准人不是质量负责人是内审员。3、机构场地内的预检区标识不符合要求。
1、查2023年管理评审计划,发现管理计划的批准人不是最高管理者;查2023年内审计划,审核组组长由最高管理者担任,质量负责人只是组员。2、机构路试跑道未封闭,终点没有防撞设施。3、安检人工检验记录单引车员签名与仪器设备报告单引车员名字不符。4、机构对安检不合格车辆没有保存书面的原始记录。5、机构场地内的标识、标线、环保检测设备规定总质量≦3500kg,但资质认定给定的能力为总质量≦4500kg。
、查阅报告编号:SZHRS(苏EK2N27),调阅该车外观检验及底盘动态检验的过程录像,发现①未进行车辆唯一性检查②检查灯光不到位,配合动作不明显③底盘动态检验操作不规范。2、查阅报告编号:SZHRS(苏EL9S63)[安检],人工检验记录的里程表读数:67805(㎞),其环检报告中记录的累计行驶里程:11525292(㎞),同一辆车该项目的记录数值不一致。3、查阅机构的档案材料,发现未保存环检《合同评审》要求的相关记录,未保存不合格检验报告及其机动车检验复检记录。4、2023年8月8日,环保检验设备运行日常自检原始记录不全,无低浓度标准气体自检不合格原始记录(经查,电子文档有保存),原始记录未设置复核人签字栏目及无标准气体名称、批号、有效期等栏目项。5、查阅安检报告编号:SZHRS(苏E9YK57),授权签字人唐晓明笔迹与环检报告编号:916562746HRS23004442-1的批准人唐晓明笔迹疑似不同(同一人签字笔迹不一样)。6、查阅安检报告编号:SZHRS及SZHRS, 发现以上两份报告的《机动车安全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原始(纸质)记录中的检验员均为李超、张坚,但两份报告的签字笔迹疑似不同(同一人签字笔迹不一样)。7、查阅安检报告编号:SZHRS的《机动车安全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原始(纸质)记录中底盘部件检验员为李超、张坚,检验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9时31分至9时36分,引车员为张坚,检验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9时20分至9时52分。查阅安检报告编号:SZHRS的《机动车安全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原始(纸质)记录中外观检验员为李超,检验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9时30分至9时36分,引车员为张坚,检验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9时30分至9时52分。两份报告检验时间存在逻辑矛盾。8、授权签字人王兆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未能提供从事相关专业满5年的有效工作经历证明。
第1~6问题机构自行整改;第7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第8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并移交行政审批部门。
、提供的《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显示机构现有人员12人。未见机构对检验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规范管理文件。未见机构与其人员建立劳动、聘用或录用关系的证明文件。2、机构的《质量手册》等管理体系文件未按照《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补充技术要求》进行修改或转版。3、机构张贴(公示)的国家标准GB7258/GB1589为过期或无效标准。4、查阅报告编号:01(苏ELF795)[安检],人工检验记录的里程表读数:105000(㎞),其环检报告中记录的累计行驶里程:1560200(㎞),同一辆车该项目的记录数值不一致。5、查安检报告编号01(苏ED10V4)原始记录《机动车安全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底盘部件检验员与引车员均为同一人。6、机构未对设备检定/校准证书进行确认,未能提供DYM3型空气气压表的检定证书。7、机构报告打印系统内的CMA印章尺寸比列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8、查阅机构的档案材料,发现未保存环检《合同评审》要求的相关记录。9、服务大厅未公示本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检验能力等信息。10、授权签字人严建瑜、刘运洛等2人已离职;原最高管理者王菊平(现最高管理者李建新);原技术负责人严建瑜(现技术负责人宋文斌)已变更,机构未能提供以上人员的变更手续证明文件。11、机构的路试车道区域与其他单位存在混用区域,长度为82.8米,宽度4.5米,不能满足所申请检验检测能力对路试车道长度和宽度及封闭管理的要求。路试车道未见根据不同车辆类型划分的宽度为2.5米和3米标志线、机构配备的驻车制动牵引设备丢置于车间角落。13、调取报告编号518580035(苏E6TA45)ASM检测过程数据,发现不同工况下的发动机转速无明显变化。经现场将发动机转速传感器放置于排风扇上测试显示值为“6016”,与报告中记录的发动机转速值异常接近。14、查2023年8月10日安检报告(编号:02)原始记录《机动车安全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外观检验员为马江,检验时间为10时05分至10时09分。查同日安检报告(编号:02)原始记录《机动车安全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外观检验员为马江,检验时间为10时07分至10时10分,存在时间逻辑矛盾。
第11~12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并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第13条问题涉嫌违反《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14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路试车道宽度、底盘动态检验区域未划线H时,滚筒制动台检测为急踩制动,不符合规定要求。3、现场检测苏F2378H时,外观检查动作不明显、倒车灯未检查、未携带小榔头等辅助工具;底盘动态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20km/h车速进行点刹检查制动性能),底盘下方检验使用工具(小榔头)、检查部位不符合要求。4、现场检查时,观察苏F2378H检测过程,操作电脑屏幕实时显示排放测试的中间结果。
2、现场检验车辆苏F079BD时,发现:(1)外观检验唯一性检查动作不明显、未使用专用手锤、未检查轮胎气压(后经测量左前轮气压为1.0MPa);(2)检验流程不合理(先检底盘动态、后做唯一性检查等);(3)底盘动态检验时,车辆未行驶至20km车速,底盘动态检验区域划线AH检测过程视频监控,操作电脑屏幕实时显示排放测试的中间结果。4、授权签字人杜飞建已离职,但未按照要求办理变更手续。5、查柴油车鲁QT92D7,2023年5月20日检测,检测报告中额定转速录入为2500r/min(经查询车辆公告,额定转速应为3600r/min)。6、授权签字人丁如华为汽车修理工二级/技师,证书编号8,获证时间为2020年11月3日,从事相关检验测试工作经历未满3年。第1~3条问题机构自行整改;
第5条问题涉嫌违反《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第6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并移交行政审批部门。
3、服务大厅未设置实时显示车辆检验情况的电子屏幕。4、检测场区道路标线、引导标志、安全警告标识不满足车辆安全通行要求。服务大厅门前与车辆行驶道路间未安全隔离。机构自行整改
、缺少人员监督计划与相应实施记录;所有的校准证书没有确认记录;质量记录表格没有受控;缺少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供方评价记录;内审检查记录材料与FTJC-QSP12-2021内部审核程序要求不一致。体系文件没有包括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内容。
2、编号23(苏G331AK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人工检验表车辆类型填写
“作业车”,判定栏有涂改。3、2022年1月1日以后检验报告编号没有按照要求上传至总局平台。4、检测线出口引导线与车辆实际行驶路线不符。底盘动态检验无场地标识。档案室内杂乱,并有与检测无关的杂物。5、路试道路位于场区围墙外,与车辆进出场区道路交叉,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6、编号44(苏G777H2轻型栏板货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工检验货箱/罐体、车身反光标识判定栏填“-”。第1~4条问题机构自行整改;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判定标准”部分内容不符合GB38900-2020标准。3、三轴六滚筒底盘测功机的检测工位安全挡板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4、查编号为2201 苏H8869M 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备注”栏中《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二级)评定要求》描述不准确。5、查流水号为7902 苏GM013F的仪器设备检验表,检验二次(其中复检一次)但流水号不变。机构自行整改
3、检测车间内的侧滑台第二对光电开关位置不能满足检测要求。4、服务大厅公示的安检项目和标准限值不符合标准规定。5、用章名称“检测专用章”,不符合相关规定。6、查检验报告编号、苏H6X789、小型轿车。检验二次(其中一次复检)检验表流水号和检验报告编号均相同;人工检验表中的“检验员签字”四栏是模版打印的。7、查检验报告编号、苏A530FP、轻型封闭式货车的检验档案中缺设备检验表;授权签字人韩可笔迹与551111018(环检报告)上的授权签字人韩可签字笔迹不一致;人工检验表中的“检验员签字”四栏是模版打印的。8、场内没有配置路试制动性能的试验车道;9、经现场测量,不透光烟度计的取样管长度4.3m、汽车NOX分析仪(柴油车)取样管长度大于10m。第1~7条问题机构自行整改;
3、报告编号为171412700(苏JY9587)、报告编号为132113938(苏JN3618)的环检报告中,额定转速录入错误。4、(1)苏JS2277(检验日期为2023年8月5日)外检时,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未见检验,且缺少车辆后部摄像视频。底盘部件检查时,未见使用底盘间隙仪;(2)安检报告编号为12 (苏JN3618)对应的人工检验记录单中,未进行高度差计算;(3)安检报告编号为26-4 (苏JD7181)对应的人工检验记录单中,多岗位检验人员签名笔迹雷同。(4)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中未备注检验标准。第1~3条问题机构自行整改;
3、报告编号为124705400(苏J0UG63)、报告编号为153059246(苏JD971S)的环检报告中,分析仪检定日期未更新(显示为2021-10-25)。4、(1)苏J3GY51(检验日期为2023年3月3日)外检时,灯光照明未见检验,且缺少车辆后部摄像视频。底盘部件检查时长不够(操作时长47秒)。底盘动态检验视频未存储。该车人工检验记录单中外检时间、底盘部件检查时间与视频时间不符;(2)报告编号为1102 (苏B8065U)的安检报告单反映,右灯光初检不合格,复检时未全部复检灯光项目;(3)编号为26(苏J3ZR59)人工检验记录单中,底盘部件检查项目,缺少检验时间、检验员签字。第1~3条问题机构自行整改;
、(1)未根据《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内容对质量手册进行修订;(2)未对OBD查验员岗位人员进行能力确认。
2、(1)苏K917YP(检验日期为2023年8月3日)车辆底盘动态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20km/h车速进行点刹检查制动性能);(2)安检报告编号为3(苏UC535F)、安检报告编号为8(苏K489RQ)的人工检验记录单中,检验人员未签名;(3)报告编号为2023080300(苏K917YP)安检报告中,缺少签发日期。人工检验记录单中,检验时间不符合标准要求。
3、环检1号线的汽油低标记录中,CO2标准值错误。(标气合格证标准值为12.1,标定记录中标准值为12.01)4、路试车道标线不清晰、起止标识缺失、无安全防护措施;且路试车道有效长度只有77m。5、尾气分析仪的取样管长度超过7.5米(现场测量有8.7米)。6、检验报告编号为215129895(苏K363YS)、检验报告编号为654519062(苏K308AP)的环检报告中,额定转速登录错误。
第4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并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第5条问题涉嫌违反《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6条问题涉嫌违反《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2、证书编号为JZ2022509876的数字温湿度大气压力计(型号为DPH-103)湿度部分超出GB18285-2018的要求。3、(1)苏KD4J99(检验日期为2023年4月28日)车辆底盘动态检验、底盘部件检查时间未达到标准规定时间。苏K7N951(检验日期为2023年4月13日) 底盘部件检查时间未达到标准规定时间;(2)安检检验报告单中授权签字人未签注日期,且未备注检验标准。4、业务大厅内缺少安检检验项目及限值标准。5、现场发现,该机构底盘动态检验的试验条件不满足检验轻型货车的要求。6、报告编号为19 (苏K213XN)的安检报告单中,一轴制动率和不平衡率的限值错误。第1~4条问题机构自行整改;
3、机构不合格检验报告未保存。4、标线标识不符合要求,提供照片。5、未能调取车辆苏E16W0P检测时氮氧化物分析仪视频。6、车辆苏L326US检测报告中记录有OBD未做OBD检查。7、车辆苏LL815B检测报告中的氮氧化物检测结果与过程数据不一致。第1~6条问题机构自行整改;
3、机构底盘动态检验区未标识。4、环保检测设备规定总质量≦3500kg,但资质认定给定的能力为总质量≦4500kg。第1~3条问题机构自行整改;
“本机构不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检验测试机构从业人员”描述。2、检查车辆(苏MUW996)原始记录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0N0925982)驱动形式为4×2前驱后驻车,而环检报告(编号:162344588)驱动方式为全时四驱,安检的基本信息和环检基本信息不一致。3、校准证书汽车底盘测功机(编号:JZ 2023508662)、数显式轮胎花纹深度尺(编号:JZ 2023508696)未进行确认。4、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未按照《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修订。5、原始记录中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缺少复检记录。6、现场检测苏MCH268车辆时,(1)外观检查倒车灯、轮胎螺栓未检;(2)底盘动态检验时车速未达到20km/h;(3)底盘下方检验时,驾驶室没有人员配合,检查使用的专用手锤不符合要求;(4)进入环保检测工位、灯光检测工位和轴重检测工位时,有倒车现象。7、现场检查时,操作电脑屏幕和排气分析仪屏幕共用一个视频监控,不能满足视频监控和物理隔离要求。8、授权签字人严蓉蓉已离职,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9、(1)地沟长度为5m,不符合准验车型要求;(2)15%和20%的驻车制动坡道长度均为5m, 不符合准验车型要求;(3)路试车道与车辆通道混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10、经现场测量,汽油排气分析仪取样管线m,不符合标准要求。第1~7条问题机构自行整改;
第10条问题涉嫌违反《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本机构不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检验测试机构从业人员”描述。2、环保报告编号446069001(苏MDC898)车辆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但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中未见不能采用工况法的原因,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未签字。3、校准证书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编号:JZ 2022245883)、轮胎花纹深度尺(编号JZ 2022509357)未进行确认。4、(1)底盘动态检验区域地面划线)外观检验区域缺少专用手锤、轮胎花纹深度尺等辅助工具;(3)底盘下方检查使用的专用手锤不符合要求。5、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未按照《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修订。6、现场检查苏M306X8检测:(1)外观检查唯一性检查未拿行驶证;(2)轮胎、轮胎螺栓未检查。7、现场检查苏M306X8检测:(1)底盘动态检验车速未达到20km/h;(2)底盘下方检查引车员离车、下方检查人员检查部位不符合要求。8、现场检查时,排气分析仪屏幕视频监控不能清晰拍摄屏幕画面。9、抽查汽油车苏MAC311检测报告发现,该车出厂日期为2010年5月19日,录入信息中表明有OBD接口,但无OBD检查信息。10、环保报告编号013228807(苏MPH368)车辆,采用稳态工况法检测,环境参数:温度28.9℃、大气压力87.3kPa、湿度53.6%;环保报告编号558065868(苏JN17K5)车辆,采用稳态工况法检测,环境参数:温度30.5℃、大气压力108.1kPa、湿度65.4%。第1~9条问题机构自行整改;
第10条问题涉嫌违反《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3、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4)的能力附表中,第二大类检验参数序号描述错误(应为检第58-64项参数)。机构自行整改